清名桥古运河景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南长街)
无锡有哪些好玩的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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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哪些地方更值得一玩?
无锡,简称“锡”,古称梁溪、金匮,是江苏省辖地级市,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无锡旅游值得推荐的景点有:
1、无锡海洋馆
无锡海洋馆,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99号。馆内分多个区域展示魅力多彩的海底世界,怒海杨帆、童话王国、魔法隧道、梦幻森林、骇鲨惊魂等场馆具有梦幻色彩。
游玩时长:约2小时。开放时间:08:30-17:00。
2、无锡古运河游船
无锡古运河游船,位于无锡市南禅寺入口广场。江南古运河汇集了环城古运河和清名桥两条水陆旅游路线,从古城顺水而行,可以欣赏到无锡现代的城市风光。而位于南长桥至清名桥一段的古运河,相对狭窄、历史悠久,所以又“水弄堂”之称。
游玩时长:1-3小时。开放时间:13:00-20:30。门票参考:60元起/人。
3、无锡融创文旅城
无锡融创文旅城,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与具区路交叉口往南150米。总占地面积240公顷,拥有融创乐园、水世界、雪世界、海世界、秀场等,是一个集文化旅游、休闲娱乐、酒店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项目。
游玩时长:1-2天。开放时间:全天开放。门票参考:198元起/人。
4、灵谷洞
灵谷洞,位于无锡市宜兴市湖滏镇。灵谷洞因传说中象征五谷丰登的田道仙姑灵姑娘在此隐居而得名,与善卷洞、张公洞并称为“宜兴三洞(奇)”。
游玩时长:1-2小时。开放时间:08:00-16:00(最晚入园16:00)。门票参考:55元起/人。
5、南禅寺
南禅寺,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向阳路32号。南禅寺始建于南朝梁武帝太清初年。寺内的妙光塔在一片粉墙黑瓦的建筑中很是显眼,是这一带的地标。
游玩时长:1-2小时。开放时间:07:00-16:30。门票参考:免费。
6、清名桥古运河景区
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向阳路38号。景区仿古的水乡建筑和真正的老宅一起组成了街区,有可以参观的景点,也有酒吧、餐馆。
游玩时长:2-3小时。开放时间:全天免费开放。游船另行收费。
7、绿羊温泉
绿羊温泉,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绿羊温泉农场。温泉分室内裸泡区、室外风情池、亲亲鱼疗三大区域。
游玩时长:1天。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12:00-21:30,周六至周日10:00-22:00。
8、张公洞
张公洞,位于无锡市宜兴市湖父镇张阳村。张公洞是石灰岩溶洞,与善卷洞、灵谷洞并称为“宜兴三洞(奇)”。张公洞的特色是“洞中有洞”,洞内凉爽无比,适合避暑。这里还是道教圣地。
无锡旅游除以上景点外,中视无锡影视基地、南长街、海澜飞马水城等景点也值得游玩。
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 *** 报经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 *** 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 *** 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