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政策图解:平利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平利县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发〔2022〕17号)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全县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对《平利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完善。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开展生态旅游产业投资经营活动的县内外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 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品牌荣誉奖补
1、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加盟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且客房数在35间以上,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一次性奖补创建主体20万元。
4、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对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及陕西省旅游特色名镇、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对新获得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国家、省级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 称号,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平利美食开发奖补
1、美食街区培育:在县城和A级景区等政府规划的街区范围内,每建设一个特色美食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平利风味小吃、平利美食、夜市、酒吧等业态,正常营业一年以上,对照美食街区评定细则,依据投资规模一次性奖补投资主体1-5万元。
2、对在A级景区周边等政府规划的区域新建、改造提升的农家乐,达到《平利县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且正常营业一年以上,按5星级、4星级、3星级分别一次性奖补投资主体5万元、4万元、3万元。
3、美食品牌推广:①每申报一个地方美食质量标准并在10家以上餐饮单位进行品牌推广,一次性奖补质量品牌推广主体3万元。②开发本地特色菜系(不少于8道),形成质量标准并注册推广,每道菜系奖补开发主体3万元。③积极参加国家级名菜评比并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参赛主体5万元、3万元、2万元;参加省级名菜评比并获得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参赛主体3万元、2万元、1万元。④积极争创非遗美食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录的,分别奖补市场主体5万元、3万元、2万元。⑤积极参加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组织举办的美食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参赛主体1万元、5000元、3000元。
(三)住宿新业态培育奖补
1、旅游民宿:① 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2019),对在A级景区周边等政府规划的区域发展旅游民宿,客房在3间以上,正常营业一年后,按每间客房1-3万元标准予以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②对引进全国知名民宿专业管理机构,正常托管运营1年以上,一次性奖补托管机构20万元。
2、其他非标住宿设施:对在A级景区周边等政府规划的区域,新建帐篷酒店、集装箱、小客栈、泡泡屋等集中连片非标住宿,床位数10个以上,正常营业一年后,每个房间奖补 5000元;新建太空仓、星空房、小木屋等集中连片非标住宿,自带或自建环保处理设施,床位数10个以上,正常营业一年后,每幢奖补资金5万元。
(四)旅游商品孵化奖补
对在 A 级景区或区域性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设立旅游商品示范店,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上,售卖平利地方特色旅游商品,正常营业一年以上,成功创建为省级、市级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或孵化平台,分别一次性奖补创建主体2万元、1万元。
(五)参与体验项目奖补
景区开发的参与体验项目,正常营业一年以上,按照有效固定资产的10%予以奖补,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乐园、运动公园、汽车公园、网红打卡点、文创基地、悬崖蹦极、悬崖秋千、丛林穿越、观光火车、滑道、滑索、攀岩、低空飞行、峡谷拓展、滑雪、水上运动等参与体验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六)团队“引客入平”奖补
1、凡组织招徕游客来我县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研学科考、康体养老、拓展培训等活动的旅行社等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年组织游客1000人—5000人,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20元/人次奖补;年组织游客5000人以上,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30元/人次奖补;年组织过夜游客1000人—5000人,且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30元/人次奖补;年组织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且在本县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40元/人次奖补;过夜游客每增加1晚,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人次(最多奖补不超过5晚)。
2、组织学生来我县参加研学旅行,按照县内5元/人、县外10元/人标准给予奖补。
(七)专业人才培育奖补
专科以上旅游专业院校毕业生来平与旅游企业签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按年度每年分别给予专科、本科及研究生(可不具有导游资格证书)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具有国家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与旅游企业签约3年以上,每年奖补3万元。以上奖补资金均兑现到企业,由企业考核兑现到个人,奖补年限为三年。
(八)文旅产品开发奖补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注册商标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文创产品(能体现平利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便携、易购、实惠、富有旅游宣传效应的纪念品、工艺品),正常生产销售经营后,每个系列(不少于3个单品)一次性奖补研发主体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九)自主营销补助奖补
1、对文化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地市级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平利旅游资源、产品、线路等,按年度累计实际支付宣传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营销奖补。
2、活动奖补:①经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审定同意举办的以宣传旅游为主题的摄影、绘画、茶艺、体育等比赛,按比赛规模大小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经县生态旅游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各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举办的具有主题影响力、富有旅游带动性且可持续的大型文旅推介活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③A级景区或特色街区为活跃市场、增添氛围而开展的文旅活动,活动方案经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审定且经抽查验收合格的,单场演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全年不少于15场次,给予5000元/场次奖补 。④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推介、销售本县旅游产品,年度做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就的,经申报评定,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
(十)重点项目扶持奖补
对市场主体新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田园综合体、大型酒店等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2023年在A级景区、特色街区或精品民宿区及政府规划区域新建标准化旅游厕所,按照AAA、AA标准分别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20万元奖补。
第三条 奖补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材料
1、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品牌连锁酒店和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 奖励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省、市级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平利美食开发奖、住宿新业态培育奖、旅游商品孵化奖、参与体验项目奖、旅行社团队“引客入平”奖、专业人才培育奖、文旅产品开发奖、自主营销补助奖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场所面积资料、验收或评选结果等印证资料。
(二)评审程序
1、每季度由各企业及相关单位将拟申请奖项资料申报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联合有关部门或镇现场核查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对外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奖补。
2、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设立2500万元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县财政预算2000万元,向上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所有项目必须建成并正常营业、对外接待游客,做到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服务热情。
(二)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扶持。对同一项目符合两项及以上奖励、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不予重复奖励。
(四)申报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的申报资料,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条文解释。原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140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平利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 审:李世锋
本期编辑:王文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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